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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1999-08-19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邵文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8日电(记者邵文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通知》要求,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件后应积极组织出售工作。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通知》指出,向高收入家庭出售现住房执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现住房执行成本价。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通知》指出,各地房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和提租工作的指导、宣传和监督,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顺利实施。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调换公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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